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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常经济活动中,以物抵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。例如,某小型工厂因困难,无法以货币形式偿还供应商货款,遂以自有设备抵偿;又如个人之间借贷,债务人到期无力还款,提议以其名下房产抵债。尽管均属“以物抵债”,在不一样的情形下协议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几率存在显著差异——其中重点是协议签订时间节点是在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”还是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”。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大多数表现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)第27条与第28条。
以物抵债,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,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权利(如房产、车辆、设备、股权等)抵偿原金钱债务或履行债务的替代清偿方式。根据达成协议时原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,可将其区分为以下两种类型:
清偿型以物抵债:成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。例如,本应于3月1日偿还的100万元借款未按期清偿,双方于3月5日签署协议,约定以债务人名下厂房抵偿该笔债务。
担保型以物抵债:成立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。例如,1月1日出借款项100万元,约定3月1日还款,但于1月10日即签署协议约定“如到期不能还款,则以车辆抵债”。此类协议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。
两类协议在性质与效力上存在根本差异,其认定与处理主要是根据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7条与第28条。
举例说明:甲建材公司欠乙装修公司货款80万元,约定于2024年5月1日付清。5月5日甲仍未付款,双方签订《以物抵债协议》,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3台木工机床抵偿债务,并于5月20日前交付。
根据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7条第1款,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,如无其他效力瑕疵,应认定为诺成合同,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。换言之,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,无须待抵债物实际交付。
若债务人不履行抵债协议(如甲公司未按期交付机床),债权人可根据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7条第2款行使选择权: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原金钱债务,也可请求履行抵债协议。如乙公司发现机床已严重破损毁坏,可主张解除抵债协议,要求甲公司支付原货款80万元。
需注意的是,一旦债务人履行抵债协议且债权人接受,原债务即告消灭(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7条第3款)。债权人接受履行后,不得再主张原债务。
法院调解书不直接引起物权变动:即使以物抵债协议经法院调解书确认,亦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。债权人主张自调解书生效时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物权变动仍须依法律规定经交付或登记方发生效力。若债务人在达成协议后将标的物另售他人并完成交付,债权人仅能主张违约赔偿,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。
无权处分不影响协议效力:如以他人财产抵债,抵债协议仍为有效,但债务人需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(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7条第4款)。
举例说明:丙向丁借款50万元,约定2024年7月1日还款。为保证债权,双方于2024年1月10日签署协议约定:“若丙到期未能还款,其名下公寓归丁所有。”
此类协议虽形式为“以物抵债”,实质系为债权实现做担保。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8条明确其属于担保功能安排,因债务未届满时债权数额与抵债物价值可能显失均衡,故区别于清偿型协议。
协议中“到期未清偿则物归债权人”的约定属于流质条款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401条、第428条及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8条第1款,该约定无效。但不影响协议中别的部分(如担保意思表示)的效力。债权人无权直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,仅能依法就标的物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受偿。若变价款高于债权额,超出部分应返还债务人;不足部分,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。
根据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8条第2款,未办理财产权利变更登记的,债权人主张对抵债物优先受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债权人欲取得优先受偿权,须完成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续(动产交付,不动产或权利登记)。
示例:如李四与张三约定以车辆抵债但未办理过户,后张三将车辆抵押给银行并办理登记。实现债权时,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,李四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。
对于债权人而言,明确协议类型及条款表述,清偿型协议应注明“原债务于抵债物交付后消灭”,担保型协议则应避免流质表述,可约定“债权人有权申请拍卖、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受偿”。及时办理物权变动公示手续,防范第三人善意取得及优先权争议。其次,评估税费负担,明确约定税费承担主体,避免因高额税费导致实现债权成本过高。
对于债务人而言,确保对抵债物享有完整处分权,避免因无权处分承担违约责任。可在协议中约定债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限,以稳定法律关系。
对于第三人而言,如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债,应明确约定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及其实现方式。比如你朋友欠别人钱,让你用你的车子帮他抵债,一定要在协议里写 “我帮你抵债后,你要在 3 个月内还我相当于车子价值的钱,不还我可以起诉你”—— 这叫 “追偿权”,避免你替朋友还了债,最后朋友不认账,你自己亏了车子。
协议签订时间决定类型与效力:到期后签订的为清偿型,适用《合同编通则解释》第27条;到期前签订的为担保型,适用第28条。物权变动依法律规定:即便经司法确认,亦须完成交付或登记方可发生物权效力。流质条款绝对无效:禁止在债务到期前约定所有权直接转移。以物抵债虽具便利性,但仍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,全面评估法律风险,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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